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有效途径,是使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育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要坚持以学业为主,在积极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院同意并填写勤工助学备案表,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听课时间、实验时间及班级、学院、学校集体活动时间,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者按旷课论;晚间出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要按时归寝,不得外宿。
(四)勤工助学应与专业学习和能力培养相结合,学习压力大的学生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
2?非法传销活动。
3?营业性舞厅、饭店、酒店伴唱,陪舞,陪酒等活动。
4?有伤风化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从事家教者,应通过合法中介,并签订合同,不应以其他形式建立聘教关系。
(七)学校内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初学校公布岗位,学生报名,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并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3?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须与学生签订服务合同。
4?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人选。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6?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由计财处统一划拨,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劳动性质,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到财务处领取酬金。
(八)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均应该注意安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并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违反本制度,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