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 35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态度端正、道德品质优良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3?学习刻苦,积极向上;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当年获其他大额资助者,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具体标准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我校指标为准。
(四)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我校评选指标,参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五)评定程序
1?个人向所在学院申请;
2?由学院按学校所分配名额,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人选,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对名单汇总、审定后,通过“辽宁大学学工管理系统(网址:http://xg.lnu.edu.cn)”在全校范围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六)其他事项
学校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助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受助学生所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滥用助学金奢侈挥霍等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发放其相应助学金。
(七)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