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两学期内均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在学生处有备案。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标准以上级部门当年下达我校指标为准。
(四)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我校评选指标,参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五)评选程序
1?个人向所在学院申请;
2?由学院按学校所分配名额,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人选,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对名单汇总、审定后,通过“辽宁大学学工管理系统(网址:http://xg.lnu.edu.cn)”在全校范围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六)其他事项
1?学校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奖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所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滥用奖学金奢侈挥霍等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今后参评资格,并给予严厉批评。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七)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